网络招聘的本质是依托信息撮合,赚取流量买和卖的差价。对于劳务公司而言,在劳动力红利时期,增量的获取成本低,还没把精力放在留存上。
现在不同了,从58上新获取一份蓝领简历的成本是40块,只是买了一串电话号码,保证接通率但不保障意向匹配程度,如果不能放入人才储备池里持续跟进服务,CAC(获客成本)居高不下,从单个劳动力身上赚取的LTV(生命周期总价值)是一次性的短暂服务。
运营技巧与方式方法上,我们推荐向“日记”、“孩子王”学习,跨界选择参考对象,把内部基于私域流量池的运营模式精细化。劳务公司把“人力资本”电商化,从“服务交易”延伸出“劳动力交易”,狠抓获客-留存--转化一整套完备的数据运营体系。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